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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群英曝经济纠纷 申思江津状告东家 [打印本页]

作者: 老叟    时间: 2008-1-9 11:34     标题: 上海群英曝经济纠纷 申思江津状告东家

新华网上海频道1月9日报道: 记者8日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担任上海群英足球俱乐部教练的前“国脚”申思和江津近日来到法院,作为俱乐部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诉讼。这也是群英足球俱乐部涉诉的第二起经济纠纷。此前,法院已建议上海市体育局和足协加强对足球俱乐部的管理。

    申思曾任上海群英足球俱乐部主教练,江津担任助理教练。2005年12月,群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向青岛盛港货运公司借款200万元,以备球队筹资,借款期为1年。一年过后,群英足球俱乐部未能及时归还借款,青岛盛港公司多次催讨无果。2007年11月,青岛盛港公司向徐汇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群英足球俱乐部归还所借款项之本息,并要求群英俱乐部的三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申思和江津来到徐汇区法院,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代表群英足球俱乐部应诉。在征求双方同意后,法官在庭审前安排原、被告进行调解。在此过程中,申思、江津代表被告方与原告青岛盛港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于2008年1月25日前清偿借款本息227万余元,并主动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1.7万余元。

    此前,群英俱乐部还与小球员发生过保证金方面的经济纠纷。2006年初,戚先生经朋友推荐,将儿子小戚送到俱乐部踢球。俱乐部承诺一年期满即签订正式的合同,但戚先生必须先交纳2万元。此后不到一年,小戚因打架被俱乐部辞退。戚先生起诉到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要求俱乐部退还2万元保证金。俱乐部方面称,2万元不是保证金,而是戚先生赠与俱乐部的。2007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万元为保证金,要求俱乐部归还。一审判决后,群英俱乐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保证金案判决后,徐汇区法院发现部分体育俱乐部存在财税制度管理混乱、试训球员的权利义务模糊不清等问题,认为上述问题可能在行业中有一定普遍性,向上海市体育局、市足球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保障试训球员和体育俱乐部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体育俱乐部的财税管理和监督机制。上海市足协已责成群英俱乐部进行改进,并把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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