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原创] 健康保险中的观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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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国寿老顾
时间:
2008-3-17 11:26
标题:
健康保险中的观察期限
张先生在2007年8月10日,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中的住院医疗险,他于同年9月5日因肺炎住院治疗。结果保险公司以其保险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拒绝理赔。张先生非常想不通:保险的生效日为8月10日,而他是在9月5日住院的,保险公司为何拒绝理赔?何为“观察期”?
保险专业人士是这样解释的:所谓“观察期”,是健康保险中特有的时限规定。投保健康保险后,保险公司审核了被保险人的健康资料,同意承保,但还需要经过一个合理期限,保险公司才能受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理赔申请。所有健康保险合同,均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只是每个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限不大一样。一般来说,疾病住院险是30天;女性疾病与某些特定疾病是120天;重大疾病险是90天。
“观察期”的设立,不是保险公司为多一个拒绝理赔的理由,而是为了能够更大程度上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疾病的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一生效,就提出疾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就无法判断,所需理赔的病因发生时间,是在投保之前还是在投保之后。倘若保险公司理赔了,就不能公平地体现保证其他被保人的权益。现在还有一些人,在身体健康时拒绝购买保险,当身体出现一点小问题时,就赶快找保险公司投保。假如保险公司理赔了,这就损害了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观察期”的设立,可以从源头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公正、公平、公开地保护所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再则,如果被保险人经过“观察期”后生病的,就无需证明疾病时间,这样就方便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理赔。因此,保险公司对发生在“观察期”内的疾病理赔申请,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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