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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精神病人杀死“钉子户” [打印本页]

作者: 世界第一等    时间: 2007-5-9 20:38     标题: 精神病人杀死“钉子户”

法院判其妻子赔偿51万元

    认为邻居吴先生拒绝搬迁阻碍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是“逆天行事”,精神病人关某手持两把尖刀闯入吴先生家中将其杀死。由于关某属于精神病人无法承担刑事责任,朝阳法院近日判决关某妻子赔偿受害人51万余元。

    吴先生家
住朝阳区。去年年初,其所在区域被列入国家一重点工程的拆迁范围。由于一直没有和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吴先生拒绝搬迁。

    去年12月18日早晨,吴先生的邻居关某得知此事后,手持两把尖刀闯入吴先生家中,将其刺死。随后,关某用尖刀朝自己身体乱捅,准备自杀。事发后,及时赶到的医生将关某救活。

    在警察面前,关某称自己杀死吴先生是因为对方抵制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是“逆天行事”,而自己是“替天行道”。有关部门将关某羁押后,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关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吴先生被害后,其妻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如今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24小时需人看护。今年年初,吴先生的妻女将关某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关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关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承担刑事责任,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关某的妻子尹女士是关某的法定监护人,事发当日,她未能约束关某的行为,导致凶案发生,应承担监护责任。(记者王阳)
作者: leone528    时间: 2007-5-9 22:45

坐在沙发上慢慢看
作者: dbwyj    时间: 2007-5-10 00:51

肯定又是动迁组弄出来的事情.没想到找了个神经病把事情搞大了.
作者: 阿汤    时间: 2007-5-10 11:18

呵呵,高大了,以后做钉子户的时候小心一点
作者: 虫虫    时间: 2007-5-10 14:45

精神病杀人没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好自认倒霉吧,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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