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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桃花岛] 群租客入侵桃花岛!!!! [打印本页]

作者: 宝宝    时间: 2007-8-19 19:24     标题: 群租客入侵桃花岛!!!!

桃花岛79号已经开始装修,风格"鸽子笼",据装修工人介绍该业主已经将该房子出租,将入住40~50人,对此事件不知物业是否知道,将给我们桃花岛每月交付四百多元管理费的业主一份怎样的答案!
作者: 喜力    时间: 2007-8-19 19:37

坚决反对,安全隐患谁来解决,明天去找物业去!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19 19:52

79号撒位置..

信息-江桥镇嘉怡路279弄79号    建筑面积----214.22平方米

[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7-8-19 20:02 编辑 ]
作者: 宝宝    时间: 2007-8-19 20:09

真希望物业能有所作为,还我们一份安宁,祥和的家园!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19 20:21

太过分了,怎么可以这样!

我们一定要有所行动!

大家联合起来,抵制群租!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19 20:27

具体方法呢?我们几个要讨论下
作者: 宝宝    时间: 2007-8-19 20:54

从目前来说,能够制止这一行为的只有物业,等到即成事实了,解决起来就麻烦了,只有行动在群租客入住之前,明天我们看看物业有什么说法吗?真希望桃花岛的物业能够在网上有个能够互相交流的窗口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19 20:58

有人反映过了么? 没人反映的话,物业就算知道也不会管的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19 21:16

那我们现在第一步要怎么做?

明天轮流打电话给物业?

先让物业表态?

如果物业站在我们这边

就和他们共同协商

由他们出面和业主交涉?

如果置之不理的话

我们就自己想办法?
作者: AnnieMore    时间: 2007-8-19 21:26

40~50人。。。太夸张了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19 21:37

原帖由 高高橘子 于 2007-8-19 21:16 发表
那我们现在第一步要怎么做?

明天轮流打电话给物业?

先让物业表态?

如果物业站在我们这边

就和他们共同协商

由他们出面和业主交涉?

如果置之不理的话

我们就自己想办法?
基本同意你的流程

从电话打起.我们这里其他人都知道这件事情了么?
作者: flora_sh99    时间: 2007-8-19 22:11

真的还是假的拉?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19 22:13

桃花岛的各位有谁入住了...去采集点照片发上来看看...
作者: 小恶魔    时间: 2007-8-19 22:19

79号???在里面的吗~~我都不知道这个事情哦~!!!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19 22:21

79具体哪个位置?



是哪幢?

[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7-8-19 22:29 编辑 ]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19 22:33

小羽,应该是你家前面一排里的吧~
作者: guan_hd    时间: 2007-8-19 22:45

按每人200元计算.这户人家大概月入是10000元.我真见过有人这么干的.不足一年私家车都买回家了咯......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19 23:04

原帖由 高高橘子 于 2007-8-19 22:33 发表
小羽,应该是你家前面一排里的吧~
不是,我刚才看了房产证(大家办下来的也可以看下),里面贴了2张图,看一张叫"宗地图"的图

79号位于我上面贴的那张地图,"桃花岛"的"桃"字正下方,第3排(是弯弯的那排),左边起第2家



他旁边的80号,也就是左起第1家...景观房...惨了....

[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7-8-19 23:21 编辑 ]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19 23:17

就是你家在往南走一排

越往北号码越大呀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19 23:27

原帖由 高高橘子 于 2007-8-19 23:17 发表
就是你家在往南走一排

越往北号码越大呀
对的...小河浜那里...OMG...请问斑竹可以骂人么...我想骂人了...*(&(*&(*...

要是真的被他们住近来...大家想象下吧...那里可是小区里最重要的景观地带...小桥流水..."亭亭"树立...会变成什么样子...SXXT
作者: dbwyj    时间: 2007-8-20 03:53

40-50人?比一个饭店的服务员都要多啊。到底是哪里的人进来租房啊?
作者: SCHUMI    时间: 2007-8-20 08:56

哈宁
作者: shalala    时间: 2007-8-20 09:11

看来桃花岛这种“富人区”也不能幸免于难啊~~
不过大家想过没有,现在好像没有什么法律法规能制止群租这种行为啊?
上次电视里看到其他小区的群租现象,好像现在对于群租的定义是人均每平米在7平米以下才算群租,这么算来,好像他们把人数控制在30人以下我们好像就拿他们没办法啊。,物业也没办法处理的。
作者: DR的幸福生活    时间: 2007-8-20 09:59

群租就象眼前的苍蝇, 一定要赶出去!
作者: ab    时间: 2007-8-20 12:58

八十九1七百七十八
作者: ab    时间: 2007-8-20 13:09     标题: 见谅

各位邻居
让大家担忧了,不好意思我是79号的,看了你们的贴子我想你们都有些不清楚怎么回事,我倒是不懂到先要物业处报备下,我那房确实没有出租,倒是请大家见谅的是我自己的员工要住我那儿,请各位多谅解,另外请大家放心我会教育好我的员工尽量不影响到大家,我也不可能住五十来人.对不起了,我明后天出差回来我会到物业处去一趟.
再次深表歉意.
作者: 宝宝    时间: 2007-8-20 13:27

是否出租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您的房客好象已经露过面了),那请问下,贵公司员工准备入住多少人呢?

[ 本帖最后由 宝宝 于 2007-8-20 13:50 编辑 ]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0 17:22

原帖由 ab 于 2007-8-20 13:09 发表
各位邻居
让大家担忧了,不好意思我是79号的,看了你们的贴子我想你们都有些不清楚怎么回事,我倒是不懂到先要物业处报备下,我那房确实没有出租,倒是请大家见谅的是我自己的员工要住我那儿,请各位多谅解,另外 ...
首先,是不是出租,我们暂时还不得而知.
其次,毕竟是几十个人(不知是否是外来人员),对整个小区的影响还是十分大的,万一出了事情,谁来负责?
希望您也能体谅我们的心情,毕竟小区是大家的.

所以对此事情,我个人还是持反对态度,我想很多桃花岛业主也是我这个立场,我们也会同物业交涉的.



当然,您能来这里,和大家说明原因,可看出您还是个通情打理的人,希望我们能一起寻求好的办法解决此事情.

[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7-8-20 17:30 编辑 ]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20 20:02

原帖由 宝宝 于 2007-8-20 13:27 发表
是否出租我们不得而知(不过您的房客好象已经露过面了),那请问下,贵公司员工准备入住多少人呢?
同问!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0 20:42

这个情况可不好呀!
作者: 麦考林    时间: 2007-8-20 20:51

可恨啊,香滨也有啊,真麻烦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0 20:55

BS那些人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0 21:33

其实...我觉得...就算79号业主说的是真的,即给自己公司的员工住...我觉得这也是群租啊...

因为老板以给员工提供住宿为众多条件之一,来换去员工为公司工作的劳动力,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啊...
既然是作为有价的条件,来换去劳动力,那也可以解释为,老板用自己的房屋通过给自己的员工住,从而取得有价的利益...

我觉得只要满足以上的条件,租赁关系其实就已经产生
至于几十个人这样住进来...当然我觉得应该理解为群租



况且,是不是单纯的老板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还很难定夺,据说租客已经出现...



大家觉得我分析的有道理挖!!!

[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7-8-20 21:37 编辑 ]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0 23:18

要注意的!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20 23:31

原帖由 Edison_Y 于 2007-8-20 21:33 发表
其实...我觉得...就算79号业主说的是真的,即给自己公司的员工住...我觉得这也是群租啊...

因为老板以给员工提供住宿为众多条件之一,来换去员工为公司工作的劳动力,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啊...
既然是作为 ...
有道理的,顶你一把~
作者: 小恶魔    时间: 2007-8-20 23:37

不知道事情会怎么发展下去~~~~!!!!
作者: 伊万豆夫    时间: 2007-8-21 08:47

依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群租没有相应的制约条款。
目前,政府主张和谐社会,也要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
唯一可以制约的是业主公约,我不清楚桃花岛的业主公约是否有防转租条款。
还有,桃花岛的公共设施是为相关业主/租户服务的,
一户住这么多人事实上侵犯了大家的利益。
作者: shalala    时间: 2007-8-21 08:48

原帖由 Edison_Y 于 2007-8-20 21:33 发表
其实...我觉得...就算79号业主说的是真的,即给自己公司的员工住...我觉得这也是群租啊...

因为老板以给员工提供住宿为众多条件之一,来换去员工为公司工作的劳动力,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啊...
既然是作为 ...
分析的是挺有道理,但这是个法制社会,同时也是个法制不完善的社会,对于群租目前还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它。
我们虽然很痛恨群租,但除了抗议和鄙视之外,实在是无能为力啊。
现在对于处理群租问题只有一条有点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其中第八条对于人均承租进行了面积规定,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
希望ZF早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止一下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1 09:43

虽然插不上话,但是密切关注中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21 13:31

邻居可以起诉“居改非”、“群租”

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居改非”、“群租”等问题目前普遍存在于上海的小区内,并且引发了相当多的纠纷和矛盾。

蔡兴发认为,这一规定能够比较好地遏制目前日益蔓延的“居改非”和“群租”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靠行政手段,更重要的是要靠利益相对人对其约束。”

物权法同时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周围邻居的住房涉嫌“居改非”或者“群租”,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那么居民就有权利起诉。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21 13:35

2006年12月1日,针对“群租”问题,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约束愈演愈烈的“群租”行为。据笔者了解,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约束“群租”行为的地方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出租的最小单位有界定,“群租”在违禁之列。根据这一规定,居住房屋应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不分门进入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针对普遍存在的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转)租的,或违规从事社会旅馆经营的,亦被明令禁止同时规定,住宅小区内,居住房屋出(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及家属住宅的,应当符合本规定最低居住面积的规定,也要遵守出租给一个家庭或自然人的规定。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1 13:40

哈哈,支持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1 15:03

再顶下,看来还是有相关法律约束的~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1 15:08

呵呵,那是肯定的!
作者: 宝宝    时间: 2007-8-21 15:42

原帖由 shalala 于 2007-8-21 08:48 发表


分析的是挺有道理,但这是个法制社会,同时也是个法制不完善的社会,对于群租目前还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它。
我们虽然很痛恨群租,但除了抗议和鄙视之外,实在是无能为力啊。
现在对于处理群租问题 ...
请你详读该<办法>后再发表意见,不然很容易是我们对你真实的目的表示怀疑,你在断章取义,误导呀!如确实理解有问题请参阅楼上橘子的帖子!谢谢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1 16:07

他可能不是专业从事这个的,所以不是了解的很清楚,正是因为大家对这方面的知识有所欠缺,所以才会导致群租日益泛滥~

碰到这个事情,无论是对我们桃花岛版块,还是对嘉城的其他版块来说,都是一个非常令人动怒的事情

但是有一点,希望大家摆正心态,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出发,用法律武装自己,维护我们的权益!

这次"桃花岛"群租事件,如果处理的好,相信对整个嘉城的群租都会是一个重大的打击,也会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所以,请所有的嘉城的朋友支持我们~谢谢~
作者: shalala    时间: 2007-8-21 16:27

倒~~
居然有人怀疑我的身份了

作者: shalala    时间: 2007-8-21 16:32     标题: 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平安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切实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针对近阶段“群租”所暴露的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居住房屋的,转租人和承租人均应执行上述规定。
     二、居住房屋出租给单位用作集体宿舍,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住宅物业小区内,居住房屋出(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及家属住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三、居住房屋不得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转)租。违规从事社会旅馆经营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查处。
     四、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受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居住登记时,应严格进行审核。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不得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得办理居住登记。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居住房屋租赁委托业务时,应当加强对房屋权属证明和室内设计布局的校验,严格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和本规定开展房屋租赁居间代理。违反规定的,由区(县)房地局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并责令整改。
     六、住宅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业主自律管理,及时召开业主大会,根据本规定修订《业主公约》,规范租赁行为,同时明确违反规定出(转)租房屋并严重影响相邻房屋业主正常居住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房屋出(转)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七、区(县)房地部门应当积极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组织和指导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加强政策宣传和日常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八、区(县)房地部门应当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公安、人口、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活动,严格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形成“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1 16:33

原帖由 shalala 于 2007-8-21 16:27 发表
倒~~
居然有人怀疑我的身份了
哈哈~~我们这里的人都在气头上~~那么漂亮的小区...弄个群租进来...如果这个被允许了,就会接二连三的群租出现,所以在在第1个出现时,就将群租掐死在萌芽之中!

P.S.你专业知识不够~罚抄你发的<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一百遍~~一百遍~~

[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7-8-21 16:35 编辑 ]
作者: shalala    时间: 2007-8-21 19:05

这个这个~~
我贴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也是有这么个法律的呀。
作者: shalala    时间: 2007-8-21 19:05     标题: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本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市公安、税务、工商、劳动、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属地管理)

  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承担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手续的受理工作;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基本管理制度)

  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租赁当事人)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条件)

  出租的居住房屋除应当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第九条(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明及其编号;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租赁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可以使用或者参照使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相关手续的办理)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一)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二)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转租)

  居住房屋的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居住房屋转租合同订立生效后,转租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租赁变更、解除和续租)

  居住房屋的租赁关系依法变更、解除的,或者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满后续订租赁合同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承租的居住人数;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房屋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出租人定期养护、维修房屋,保持房屋的安全状态。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增加同住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增加的同住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六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相关的中介业务时,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居住房屋租赁。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定期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其管理服务范围内居住房屋租赁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租或者转租居住房屋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租赁当事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税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租赁当事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公安、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居住房屋租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1 19:19

原帖由 shalala 于 2007-8-21 19:05 发表
这个这个~~
我贴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也是有这么个法律的呀。
<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性质应该是对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的补充,表现为一些具体的标的,办法,和关于群租的一些问题~~
<规定>是06年年底开始实行的 <办法>是04年开始的
作者: shalala    时间: 2007-8-21 19:49

关键是要看物业怎么处理了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1 20:29

是的~这件事情处理好了,相信大家至少桃花岛的朋友们会对永绿刮目相看~

不过有点到是真的,大家不反映得过且过,他们也就不会有所作为,所以大家齐心合理反映问题,也是很关键的,直接影响物业的态度
作者: linsonlee    时间: 2007-8-21 20:29

真的有点吓人了~~
物业不管就去叫电视台来看看~~~
作者: 小恶魔    时间: 2007-8-21 20:47

那大家想出什么办法来了没????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1 21:05

原帖由 小恶魔 于 2007-8-21 20:47 发表
那大家想出什么办法来了没????
恶魔兄你出现拉~

大家先打电话向物业反映咯...

我们在这里愤怒没用的,要打电话过去让物业知道,我们业主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作者: 小恶魔    时间: 2007-8-21 21:44

好的我明天打电话过去骂三门去~哈哈~!!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2 10:00

不是木三门...是要摆事实...讲道理...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2 10:00

原帖由 小恶魔 于 2007-8-21 21:44 发表
好的我明天打电话过去骂三门去~哈哈~!!
呵呵,支持你的说
作者: 阿汤    时间: 2007-8-22 10:13

找嘉城警务站,他们才管这事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2 11:33

在哪里
作者: ysz212    时间: 2007-8-22 11:47

派出所吗!就在华江支路那边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2 13:51

很近的老!
作者: 宝宝    时间: 2007-8-22 17:09

下午路过那里,看见装修工在阳台上装2根晾衣架,看样子是铁了心了要进来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22 18:37

他们还在装修啊?入住了吗?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2 18:41

看看别的地区整治群租的力度

图片附件: [上海其他地区整治群租的力度] 群租.jpg (2007-8-22 18:41, 84.41 KB) / 下载次数 18
http://788028.bri3cmdi.asia/attachment.php?aid=10118&k=2d0a662f5e4f5889f530a759cdfac1a6&t=1733021319&sid=78ut6X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22 18:45

坚决抵制~

这样对其他业主来说太不安全了!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22 19:31

原帖由 宝宝 于 2007-8-22 17:09 发表
下午路过那里,看见装修工在阳台上装2根晾衣架,看样子是铁了心了要进来
看了宝宝的帖子,想想又觉得气愤,所以忍不住再说两句!

79号的业主为什么置大家的疑惑与不安于不顾

露面了一次之后就在也不出现了~

不知道这位业主看了大家找来的相关条文作何感想?

无视?置之不理?

这样就可以逃避了吗?

请你站出来给大家一个交代!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2 22:03

原帖由 高高橘子 于 2007-8-22 19:31 发表



看了宝宝的帖子,想想又觉得气愤,所以忍不住再说两句!

79号的业主为什么置大家的疑惑与不安于不顾

露面了一次之后就在也不出现了~

不知道这位业主看了大家找来的相关条文作何感想?

无视?置之不理 ...
说的好,支持下~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3 09:27

有问题了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3 20:04

问题不小~我们要引起物业重视,天天顶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23 20:38

今天去新房子了,时间比较赶没来得及去物业那里反映

8过还是特意去79号看了看

大门紧锁,里面好象也没装修工人在

难道停工了?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3 20:58

关注...

P.S.你去过了今天?那你可以把你的装修照片更新下来...再+张你儿子的照片..太Q了~~
作者: DR的幸福生活    时间: 2007-8-23 21:56

今天去物业问了79号群租的事.物业的说法是大概十几个人不是四五十人, 是某酒店的员工暂时住住. 等宿舍好了就搬出去. 让我们一起来监督此事. 以观后效
作者: 小恶魔    时间: 2007-8-23 22:20

真的吗???那我明天打电话过去也问问~~~!!!!!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3 22:33

期限她说了挖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23 22:37

根据条文上说的,10几个人不是也不行的吗?

还有,得让物业给个明确时间~
作者: 小恶魔    时间: 2007-8-23 22:37

OK~我明天就问这个话题~~~~!!!!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23 23:06

原帖由 Edison_Y 于 2007-8-23 20:58 发表
关注...

P.S.你去过了今天?那你可以把你的装修照片更新下来...再+张你儿子的照片..太Q了~~
去了,8古我竟然忘记带DV,而且现在里面正在做油漆,闻了就想逃

礼拜六刷涂料我再去,这次争取不忘记~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4 00:23

...

不是争取...是绝对不能忘记...这个是使命...
作者: DR的幸福生活    时间: 2007-8-24 09:06

继续顶!!!.....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4 13:10

功能强大呀!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4 17:27

坚持不懈!!!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4 19:42

勇往直前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5 01:23

无所谓惧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5 14:51

披荆斩棘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5 16:08

破釜沉舟
作者: georgecj    时间: 2007-8-25 20:58

乘风破浪!!!!!!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6 13:36

继往开来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7 10:18

生意兴隆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7 11:20

LS你这个明显偏离主题好挖...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7 16:05

呵呵,没有呀!能够群租出去是生意兴隆伐拉?只不过不是对我们而言呀!呵呵~

他们财源广进哦!
作者: 高高橘子    时间: 2007-8-27 16:19

原帖由 elvis_wang 于 2007-8-27 16:05 发表
呵呵,没有呀!能够群租出去是生意兴隆伐拉?只不过不是对我们而言呀!呵呵~

他们财源广进哦!
叛徒!
作者: elvis_wang    时间: 2007-8-27 16:24

我没有说什么呀!我晕~~我本身还是很反对群租的拉!呵呵~
宁死不屈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7 16:27

卖国求荣!

哈哈~
作者: 小恶魔    时间: 2007-8-27 19:03

变本加厉~!!!!
作者: 小恶魔    时间: 2007-8-27 19:03

搞七碾三~!!!!!
作者: Edison_Y    时间: 2007-8-27 19:09

哈78达~!!!!!
作者: 小恶魔    时间: 2007-8-27 22:56

神之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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