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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注意] 新劳动法草案设新规 企业"竞业限制"引争议 [打印本页]

作者: 空杯求水    时间: 2008-1-3 13:01     标题: 新劳动法草案设新规 企业"竞业限制"引争议

农历年底是跳槽的高峰期,据锐旗统计,广州有约45万人辞职。跳槽员工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为“老东家”保守商业秘密,再次成为受人关注的热门话题。新提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竞业限制的有关问题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原先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商业秘密因跳槽频外泄

据介绍,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此类案件已约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15%。其中,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特别是年底正逢员工准备跳槽的高峰,企业此时特别需要注意对商业秘密保护。广州市一间咨询有限公司的员工林生生在跳槽之后,他带走了该公司的不少客源,被“老东家”视作违反了“游戏规则”,索要经济赔偿。

日前记者了解到,目前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科技人员跳槽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信息,利用其带走成果和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二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私下从事“第二职业”,利用的却是工作单位的技术资源和信息资源;三是掌握单位核心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辞职后利用所知悉的秘密,另起炉灶与原单位展开竞争;四是一些企业人员离退病休离职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相同行业,使原单位竞争优势地位受到削弱。

竞业禁止为商业秘密设防

为了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有不少企业对员工都有竞业禁止的规定。同时,记者还获悉,在去年12月下旬新提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竞业限制的有关问题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原先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而且,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企业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商业机密,考虑到了企业的本位利益,对企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但这样做是否就忽略了员工的利益?“我是搞技术的,如果我不在同类企业中供职,我的技术就用不着,如果我不依靠这门技术,我可能就找不到工作。”面对有竞业禁止规定的王先生说,招聘广告条件之一是有客源、有项目者优先,并且许诺月工资加提成可达到几千元、几万元等等。

源采公司总经理李晓说,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职工劳动权和择业权的限制,限制了职工利用其从工作经历中获得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在其熟悉的领域工作谋生的自由,对职工本身的发展、技能的进一步提高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资讯是至关成败的关键性因素。公司秘密一旦落入对手,可能置公司于死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之后,企业在进行泄露商业秘密的诉讼中往往是胜少输多。主要原因是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不清。而竞业禁止的此规定有利减少了侵权行为发生的机会,而且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相比而言,是更高一级、更为严格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李晓还指出,竞业禁止如果被滥用,不利于市场资源的合理流通和优化配置。为此,员工在与企业签劳动合同时,对竞业禁止条款要有所注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竞业的期限要合理;在竞业期限期间,企业要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国外很多先进的立法中,不仅对于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有要求,同时规定了企业应当据此给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才能做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商业秘密有4招可保

职员“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还介绍以下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1.防卫性保护。作好保密工作是保护商业秘密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与方法。再没有比由于自己的过失泄密,造成巨大损失更可悲的事情了。

2.综合性保护。应该把商业秘密的保密与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结合起来。如药品生产秘密的保护,可依附于其生产工艺和方法的发明专利,还可以与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起来保护,同时还可附加药品的商标来保护。

3.改进性保护。通过不断提高原有技术秘密,不断增加新的保密内容,从而增加破密的难度,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同时,为了持续地维系技术秘密的价值,也需要不断更新技术,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

4.半成品保护。在技术合作或经济技术贸易中,只提供用最关键技术制出的半成品给对方,而不告知生产半成品的技术诀窍。

(时报记者 李智慧)
作者: 空杯求水    时间: 2008-1-3 13:09

最近研究了一下:
    竟业条款可以作为补充条款或者直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相关法规:
    相互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适应对象)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期限: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以下情况无效:
   
    1、 企业超过2年未要求支付违约金,则超过有效期限,无效;
    2、企业虽签定了竟业限制,但未支付补偿金,无效;
    3、为大众知道信息不作为保密内容,例如 合作的客户等
作者: 空杯求水    时间: 2008-1-3 13:13

所以 尘埃 同志  你不用担心了

即使你去了   也不违反法律法规

唯一就是  4个字   问心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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