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住在底楼的王先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除承重墙引发众怒,被二楼至五楼的邻居告上法庭。6月20日,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责令王先生恢复原状。
2005年11月,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建筑面积为82.34平方米的临街公寓房一套。2006年1月20日,王先生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将北面卧室临街的北外墙和窗户都拆除了,准备破墙开店。但王先生的这种行为遭到楼上所有居民的反对,他们认为,北外墙是承重墙,王先生将北外墙拆除破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并对他们的居住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王先生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及房地局办事处也多次进行劝阻并向王先生发出了告知书,要求王先生按原房屋结构进行修复,但王先生对此都置之不理。王先生固执地认为他拆除北外墙的行为并不会对楼上居民的居住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坚决不同意对房屋结构进行修复。万般无奈之下,楼上四户居民集体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先生恢复房屋原墙体结构原状。
审理中,该房屋原设计单位某建筑堪察设计所向法院证实,涉案房屋工程为砖墙承重的六层住宅,擅自拆除墙体或扩大门窗洞口,会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使用,轻则会出现墙体裂缝,重则房屋倒塌及影响工程使用寿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的权利人在对房屋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合理、适当,不得滥用权利给相邻方的生活、安全造成影响和威胁,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王先生在对其所有的房屋行使权利时,未经批准,未听劝阻擅自拆除房屋的承重墙体,其行为客观上已对其楼上的相邻各方的生活和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影响和威胁。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物业管理无权强行拆除业主的违章建筑。但可以根据《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理。即,可以根据第四十三条【物业专有部分使用的禁止行为】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公用设施;(五)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十一)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公约约定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原帖由 排骨汤 于 2008-10-25 03:34 发表
我发现很多人没事干就抨击嘉城的房子,其实嘉城的房子还是挺好的,都是小毛小病,到哪个小区都有的,它就这么个价位这么个地段,你也没办法要求什么飞机啊火车啊住户素质差啊交通不方便啊之类的,有钱买徐家汇买陆家 ...
原帖由 mysee 于 2008-10-25 13:26 发表
我来说吧,是92号101室,有兴趣大家可以去看下,站窗口就能一目了然.他们在北面的卧室和餐厅间的墙上敲了个门,这里整堵都是剪力墙,施工队是军鼎这个军鼎太嚣张了,目前找他们装修的有近10家,几乎家
家在这个部位动手脚 ...
原帖由 黑眼睛777 于 2008-10-27 11:13 发表
小高层是剪力墙结构,里面有暗梁和暗柱(就是钢筋加密,作为梁柱使用)。所以竖向荷载还是通过剪力墙往下传,地震荷载就主要靠剪力墙了。如果底层的某片剪力墙全被砸掉的话,地震来时底层的剪力是最大的,有可能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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