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关于加强本市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行为的通告 日期:2011-01-11 作者: 来源:文汇报 |
为维护电信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宽带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宽带用户驻地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加强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是本市电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凡在本市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的,必须获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的批准,未获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批准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经营活动。宽带用户驻地网的运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2001年以来,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仍处于商用试验阶段,为了保护宽带用户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未批准新的宽带用户驻地网商用试验单位。 获准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业务的单位(见下所列名单)在居民小区宽带用户驻地网建设中,涉及敷设管道、管线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涉及提供宽带上网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电信服务质量标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宽带上网收费不得超过一年以上,因特殊的宽带资费套餐,预收资费超过一年的,应当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报备,获得批准后,才能实施,但宽带套餐收费不得超过二年。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未获得批准擅自从事宽带驻地网业务的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不得提供电信网络资源给未获得批准从事宽带驻地网业务的单位。宽带用户应当使用获准从事宽带驻地网业务的单位,避免其权益受到侵害。 经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批准,下列公司获准在本市可以从事宽带用户驻地网商用试验经营活动: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四、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五、上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六、上海电信住宅宽频网络有限公司; 七、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八、上海聚友宽频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九、上海国通网络有限公司。 特此通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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