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觉得...就算79号业主说的是真的,即给自己公司的员工住...我觉得这也是群租啊...
因为老板以给员工提供住宿为众多条件之一,来换去员工为公司工作的劳动力,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关系啊...
既然是作为有价的条件,来换去劳动力,那也可以解释为,老板用自己的房屋通过给自己的员工住,从而取得有价的利益...
我觉得只要满足以上的条件,租赁关系其实就已经产生
至于几十个人这样住进来...当然我觉得应该理解为群租
况且,是不是单纯的老板与员工之间的关系,还很难定夺,据说租客已经出现...
大家觉得我分析的有道理挖!!!
[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7-8-20 21:37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