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carpqy 于 2008-10-27 21:24 发表
各位,如果有前面所说的合同上有地下一楼,实际上没有的话,应该是kfs违约吧,可以退房,赔钱的吧
还有,大家有没有学法律的朋友同学,可以咨询一下有关垃圾房\变电站的问题,是不是属于违约?我觉得我们还是用法律手段来解 ... 与KFS谈要有实质内容,没有实质可以让KFS服软的内容,只能遭到他们的无理和嘲笑,看了所有贴子对KFS的蛮横很生气,我有些想法抛砖引玉:
1、楼书上的标出位置及与楼房距离和地面计设铺设,与现状肯定不一,可以说KFS变更设计,应通知买受人,不通知属违约(高法院规定KFS的一切宣传资料和承诺均为合同附件,和合同同等效力)。
2、变电站设置一般来说KFS要按供电局意见选址设定,事先有可能不好确定(不知上海是否如此),但KFS一旦确定位置必须在售楼处、施工现场等地进行公告,不公告属违约。
3、合同上有地下一楼但现状没有,也应属变更设计范围,但如果说不影响、不损害业主实际利益,法院很难给予赔偿判决。
以上问题,如能争取到KFS赔偿,恐怕也局限在实际受影响的部份业主,至于一般小配电箱设置对KFS来讲是属正常的。我认为三期业主的注意力要放在KFS对小区配套设施所做的承诺及房屋施工质量上,这里的问题应该是我们所有业主最关心的,也是KFS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一但有凭据,维权是很容易的)。三期业主要团结一致,存小异,求大同。为争取一个美好家园努力。
|